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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的公示
[ 时间:2022-07-04   访问量:3509

按照《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确定2020年度法律风险点防控制度试点单位的通知》(汴卫法制函〔2020〕3号)精神,开封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为“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防控制度”试点单位之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有针对性的实施行政指导,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目的为探索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深化行政指导,以“执法体检”+“指导防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及时梳理更新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包括医疗卫生专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放射卫生专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公共场所卫生专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联系人:开封市卫生计生监督局综合科

  话:0371-23385616

电子邮箱:jdk3861515@126.com

 

附件:1、医疗卫生专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2、放射卫生专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3、公共场所卫生专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20229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医疗卫生专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

科室

1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机构部分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驱动

3、存在侥幸心理

4、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5、医疗机构制度落实不力,与患者沟通不到位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和与健康促进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1、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2、医疗机构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

3、医疗机构全员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

4、医疗机构内部加强监督检查;

5、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对于较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6、行政机关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宣传。

医疗科

2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3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5

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中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科

6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中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科

7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中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科

8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中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科

9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0

医疗机构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1

医疗机构违反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2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中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3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中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4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中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5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中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6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格

中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7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

中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8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

中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19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中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2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中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22

医疗机构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中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23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中等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科

24

医疗机构邀请、聘用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尚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医师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中等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25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中等


医疗科

26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中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科

27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中等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28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投诉管理混乱;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

中等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29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中等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30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中等


医疗科

31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

中等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32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

中等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科

33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中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34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35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中等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36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设备;

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中等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37

违反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中等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38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医院部分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驱动

3、存在侥幸心理

4、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5、医疗机构房屋面积不足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1、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2、医疗机构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

3、医疗机构全员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

4、医疗机构内部加强监督检查;

5、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对于较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医疗科

39

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0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1

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6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7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中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8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中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49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中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50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中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51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51

医疗机构违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

中等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科

52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等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科

53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

中等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54

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中等

《消毒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55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等

《消毒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56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中等

《消毒管理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

医疗科

附件2

放射卫生专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

科室

1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彻底;

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规范未充分领会

高风险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建议:1、对于遗留问题,请示上级部门妥善处理。

2、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科目登记、校验。

      

放射科

2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彻底;

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规范未充分领会

高风险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建议:1、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提高防护意识;2、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控措施。     

放射科

3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彻底;

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规范未充分领会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相对人应当加强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放射科

4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彻底;

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规范未充分领会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建议:1、行政相对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相对人应当加强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3、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放射科

5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彻底;

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规范未充分领会

低风险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相对人应当加强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放射科

6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彻底;

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规范未充分领会

低风险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放射科

7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

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彻底;

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规范未充分领会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相对人应当加强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放射科

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彻底;

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规范未充分领会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相对人应当加强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3、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4、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放射科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

科室

1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

2、受经济利益驱动;

3、存在侥幸心理,不肯按照规定主动进行体检和检测;

4、违法成本低。

低风险违法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1、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法律知识;

2、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卫生科

2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

2、受经济利益驱动;

3、存在侥幸心理,不肯按照规定主动进行体检和检测;

4、违法成本低。

中风险违法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法律知识;

2、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技术指导。

 

公共卫生科

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

2、受经济利益驱动;

3、存在侥幸心理,不肯按照规定主动进行体检和检测;

4、违法成本低。

低风险违 法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法律知识;

2、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技术指导;

4、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公共卫生科

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

2、受经济利益驱动;

3、存在侥幸心理,不肯按照规定主动进行体检和检测;

4、违法成本低。

低风险违法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法律知识;

2、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公共卫生科

 

 

 

 

 

5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

2、存在侥幸心理,不肯按照规定主动进行体检和检测;

3、违法成本低。

中风险违法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法律知识;

2、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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